頂崗實習生也屬于“特殊”勞動者
勞務派遣工、“三期”女工、60歲左右的老年勞動者,是勞動者中的特殊群體。對這類人群,除了適用勞動法的普通法律條款加以保護,法律還規定了不少特別條款,體現出法律對特殊人群的“特殊保護”。
除前述三類人群,實習學生是近年來出現的又一“弱勢”群體。由于實習生不是一個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其與用人單位之間也沒有建立法律上的勞動關系,因此少數企業為降低成本,大量使用學生頂崗勞動,導致實習學生工時長、加班多、報酬低。
由于我國目前在這方面還沒有規定,頂崗實習學生在發生人身傷害等事件時,勞動部門在處理時無所適從,也嚴重損害了實習學生的合法權益。
為保障實習學生的合法權益,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訂的《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充分發揮地方立法所具有的先行先試、補充立法功能,結合頂崗實習學生實際上履行了該崗位勞動者的勞動的特點,比照法律、法規對勞動者的規范,對頂崗實習學生的頂崗實習時間、實習報酬等作出了明確要求,規定了企業應當按照實習協議為頂崗實習學生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同時,對沒有按照規定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或者意外傷害保險金不足以賠償的,該條例明確規定由企業承擔賠償責任,組織實習的學校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從而更好地保護了頂崗實習學生的合法權益。
該條例還規定,學校不得通過中介機構或者勞務派遣單位組織、安排和管理實習工作;企業不得安排總時間超過十二個月的頂崗實習,不得安排學生頂崗實習每日超過八小時、每周超過四十小時。
該條例還明確,用人單位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預防勞動過程中發生事故;企業應當按照實習協議為頂崗實習學生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企業應當按照約定的標準直接向頂崗實習學生支付實習報酬,且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企業、學校不得克扣或者拖欠頂崗實習學生的實習報酬。
另外,該條例還進一步規定,頂崗實習學生在勞動過程中發生意外傷害,因沒有按照規定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或者意外傷害保險金不足以賠償的,由企業承擔賠償責任;組織實習的學校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